Q

采购人可以采用抽签或抓阄的方式选代理机构吗?

A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自主选择采用“抽签或抓阄”的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2、根据财库〔2019〕38号文要求,不得强制要求采购人采用抓阄、摇号等随机方式或者比选方式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Q

质疑期限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A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Q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有哪些?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Q

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与政府采购的主体有何不同?

A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政府采购的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五条、第三十三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

综上,政府采购的主体包含了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其范围更大。例如,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就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比如学校、医院等。


Q

售后服务机构的选址距离长短是否能够作为评分打分项?

A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8种情形,其中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具有相应距离的售后服务机构是可以的。但是不能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应该允许投标人在中标后的一定时间内建立相应距离的售后服务机构即可。

参考财政部咨询平台案例链接: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1905/t20190520_3260953.htm


Q

政府采购项目,若单价或总价因国家政策要求必须固定的情况下,可否不要求价格评分?

A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Q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时,合同付款方式中是否可以要求质保金一年后退还?

A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质保金不是法律法规规定可收取的保证金,其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所以政府采购项目不得收取质保金。

Q

是否可以把供应商进行现场勘踏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

A

不可以。采购活动中,有些环节,诸如现场踏勘、答疑、述标、答辩等,不是必须的,在有些采购项目中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去不去现场踏勘不是投标的必要或前置条件,是投标人的权利,有些投标人可能以前做过该项目,或因其他原因熟悉项目现场的位置、交通等情况,可能就不去现场踏勘,如果招标文件将不去现场踏勘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可能涉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所以不能把供应商进行现场勘踏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

Q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是否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A

不是。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可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74号令第三条、财库〔2014〕214号第四条